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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鑫益博隆粮油批发商行与王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鑫益博隆粮油批发商行,王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015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鑫益博隆粮油批发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经营者:张学俊,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鑫益博隆粮油批发商行与被告王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鑫益博隆粮油批发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鑫益博隆粮油批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