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黄展达、苏其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黄展达,苏其文,苏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30号邮政局生产楼。负责人:黎友钿,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黄展达,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苏其文,男,1968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苏祥祥,男,1989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苏其文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99.99元;二、被告苏其文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99.99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计至2014年10月18日,利息按年利率15.6%计算;从2014年10月19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5.6%上浮30%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被告苏其文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8477.6元;四、被告黄展达、苏祥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黄展达、苏其文、苏祥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展达、苏其文、苏祥祥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案款160601.59元。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也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宝翔代理审判员 马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