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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宁与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冯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175号原告李宁,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坤,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宁诉被告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