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宁与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冯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175号原告李宁,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坤,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宁诉被告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