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民法院与高侠刑事罚金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444号移送单位: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高侠,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张小集村庄高东队36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6211106511。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4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侠银行存款44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