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7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永记与北京佳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记,北京佳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045号原告李永记,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北京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0层1单元103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记诉被告北京佳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记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由原告李永记负担。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