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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保美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美,别名张恒,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辩护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保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内05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个被告人张保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张保美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均吸食冰毒。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张保美多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一、2015年6月份的一天22时许,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称,要购买冰毒,过半个小时左右,张保美开车将冰毒送至刘某某家中,二人进行交易。交易时被刘某1看见。二、距上次交易一周左右时间,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称,要购买冰毒,张保美开车至刘某某家,二人进行交易。交易时被刘某1看见。三、2015年6月末7月初的一天21时许,刘某某与刘某1开车到张保美处购买冰毒。刘某某将车停放在张保美居住的胡同口处给张保美打电话要购买冰毒,张保美从胡同内出来上刘某某的车,刘某某将一叠钱交给张保美,张保美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刘某某。四、2015年7月份的一天21时许,刘某某给被告人张保美打电话称,要购买冰毒,接到电话后张保美开车至刘某某家,二人进行交易。交易时被刘某1看见。五、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与刘某1开车至某小区门口,并给张保美打电话称,要购买冰毒,过一会儿张保美乘坐电动三轮车过来,给刘某某一包冰毒,刘某某给张保美一叠钱,二人进行交易。六、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打电话联系张保美称,要购买冰毒,张保美将冰毒送至刘某某家,二人进行交易。交易时被刘某1看见。七、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称,要购买冰毒,张保美将冰毒送至刘某某家中,刘某某给张保美一叠钱,二人进行交易。交易时被刘某1看见。八、2015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称,要购买冰毒,张保美乘坐出租车至刘某某家将冰毒埋在大门外,刘某某因没有找到毒品又联系张保美,后张保美再次乘坐出租车至刘某某家,将冰毒藏在刘某某家院内的汽车左前轮里,后被刘某某取出。九、2015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某让出租车司机李某1开车给张保美送购买冰毒的钱500元,张保美收到钱后没有将冰毒交给出租车司机,第二天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后,张保美将冰毒送到刘某某家邻居“某商店”,并且将一定量的冰毒装进一个小盒子里,小盒里还放一个土豆,之后刘某某到商店取走装有冰毒的盒子。原审认定上述事实采纳的证据有:1、发案报告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证人刘某某证实,刘某某和张保美均吸食冰毒,张保美除欠刘某某钱之外还向刘某某出售过冰毒。2014年过完年,刘某某从通辽回某镇时遇见张保美,二人一起吃饭,吃完饭到,某镇刘某某家里,张保美拿出一小份冰毒和刘某某一起吸食,吸食过程中,张保美问刘某某“通辽的冰毒多少钱1克?”,刘某某说“以前自己买时800元1克”,张保美说“我这儿也能整到,也是800元1克,一定比通辽的纯、比通辽的量足”。之后刘某某每次回某镇想吸食冰毒时就给张保美打电话,然后张保美将冰毒送到某镇刘某某家里或者刘某某将钱打到张保美指定的账户,然后张保美将冰毒藏到刘某某家院内的某些地方,并告诉刘某某将冰毒藏到什么地方或者刘某某开车到某甲镇与张保美当面进行交易。因张保美欠刘某某125000元钱的红砖,2015年6、7月份,张保美给刘某某拉砖,因此二人见面的次数比较多,这段时间刘某某和其情人刘某1经常在一起,刘某某一喝多就想吸点冰毒。2015年7月至8月,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刘某某当着刘某1的面从张保美处购买过六、七次冰毒。第一次是在一天晚上,张保美将冰毒送到某镇刘某某的家,然后刘某某给张保美800元钱,当时刘某1知道张保美过来是给刘某某送冰毒。第二次也是一天晚上,张保美送冰毒时见到刘某1,刘某某介绍二人认识,然后刘某某将800元钱放到桌子上,张保美将钱拿走后扔下1克用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刘某1就问刘某某这是什么意思,刘某某告诉刘某1是买的冰毒。再之后刘某1和刘某某开着刘某某的尼桑轿车来某甲镇找张保美买过一、两次冰毒,都是由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然后张保美从居住的小区临街的两栋楼中间的胡同内出来,从副驾驶的车窗递给刘某某用塑料袋包着的1克冰毒,然后刘某某给张保美800元钱。后来张保美还去某镇镇给刘某某送过一、两次冰毒,刘某某记得张保美最后一次去某镇镇送冰毒时,给刘某某打电话说被警察追了,自己跑到院里,让刘某某开车去接张保美,然后刘某某开着尼桑轿车去某镇院内把张保美接到其家中,当时刘某1在家,到家之后张保美给刘某某1克冰毒,刘某某给张保美800元钱,张保美在刘某某家待一宿,第二天早晨才离开。之后刘某某和刘某1还去某甲镇找张保美买过一、两次冰毒,但具体细节记不清了。2015年6月至7月份,张保美到某镇镇刘某某家送过四次左右冰毒,每次都是1克,刘某1都在场,刘某某到某甲镇找张保美买过三、四次冰毒,在某小区附近,都是晚上,有时在某小区门口的胡同,有时在农业银行门口,有时在某甲小区门口。2015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让张保美往某镇其家中送冰毒,张保美从某甲镇打出租车到某镇镇刘某某家,但是没有直接给刘某某而是在刘某某家大门外挖个坑把冰毒藏起来,但是刘某某没有找到,第二天早上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说没有找到冰毒,张保美和出租车司机一起过来,刘某某从监控上看到张保美将冰毒从刘某某家门口的土坑里挖出来,然后藏到门外轿车左前轮上面。最后一次好像是6、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让某镇出租车司机去某甲镇找张保美买冰毒,但是张保美收到钱之后没把冰毒交给出租车司机,因此刘某某给张保美打电话和张保美发生争吵,后来张保美到某镇镇给刘某某送1克冰毒,并且将冰毒放在刘某某家邻居“某家商店”,用一个手掌大的小盒装的,盒里放一个土豆,土豆底下压一个小塑料袋装的冰毒。刘某某每次买冰毒时,必须给现金,否则张保美不卖给刘某某冰毒。张保美欠刘某某不少钱,刘某某找张保美要钱,要不回来,张保美没有向其借过钱。3、证人刘某1证实,刘某1和刘某某是情侣关系,通过手机微信认识的,认识已有三、四个月,刘某1知道刘某某吸食冰毒,冰毒是张恒卖给刘某某的,张恒也叫张保美。刘某某从张恒处买过很多次冰毒,刘某1能记得的是与刘某某到某甲镇张恒处取过四次,张恒给刘某某送到某镇镇的家里有四次。4、证人马某某证实,马某某经营一家商店,没有挂牌,别人都叫“某家商店”,马某某认识刘某某,刘某某是马某某家邻居。201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有个人给马某某家打电话,问商店的具体位置,之后过来一个男的将一个里面装着巴掌大的盒子的黑色塑料袋交给马某某,走的时候说,过一会儿刘某某来取,因为马某某认识刘某某,所以也没多想,就把这个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盒子放在商店柜台上,过不长时间,刘某某就来商店取完东西走了,马某某也没有问刘某某盒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送东西的人30多岁,身高160公分至170公分,说话没有蒙族口音。5、证人李某1证实,李某1平时开大车,晚上开出租车,李某1开的出租车是绿色奇瑞QQ,车牌号为蒙Gxxx**,李某1认识刘某某。2015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李某1在某镇镇轻工楼门口等活时刘某某过来好像想找车,李某1就问刘某某是不是用车,刘某某说“大哥,你往某甲给我送点钱吧,你把这500元钱送到一进某甲的位置,那儿有人等你”,然后李某1就开车到某甲,大概在某甲西转盘东50米左右的路北,停着一辆黑色大众车,车里人下车朝李某1摆手,并问李某1是不是刘某某让送钱的人,李某1把500元钱给了这个人,这个人从500元钱里给李某1100元钱车费,然后李某1就回来了。这个人李某1不认识,大约1.65米左右,年龄大约在30岁以上,头发很短,体型偏胖,身穿一件深色半袖。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1辨认,2015年6月至8月份期间,向刘某某出售毒品的人为张保美。7、户籍信息证实,张保美自然情况及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在辖区内无前科劣迹。8、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21日,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院内将被告人张保美口头传唤至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保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保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保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保美不服提出上诉。张保美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张保美无罪。原审只凭证人证言认定事实,证言存在多处矛盾,未达到确实充分;再者张保美卖的是什么类型的毒品及贩卖的数量无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宣告张保美无罪。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举证,质证,并认证,二审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保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予以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保美提出其未贩卖毒品,请求宣判无罪的上诉意见。张保美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未形成证据链,请求宣告张保美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保美及证人刘某某均吸食毒品,证人刘某某和刘某1均能证实张保美向刘某某多次贩卖冰毒,并能够准确描述张保美出售冰毒的时间、地点、经过,且有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证人证言之间关于毒品交易细节高度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保美多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张保美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阿古达木审判员 杨 国 辉审判员 白 凤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