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与被告开原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开原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08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28号。代表人:唐炜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红,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开原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开原市新城街孙台社区3委**组。法定代表人:栾会涛。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与被告开原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雪凌审判员 姜明仁审判员 马凤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