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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应中与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中,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3487号原告:王应中,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赵峰,许昌市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22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军,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炎亮,男,汉族,1978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226号。负责人:王留柱,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中诉被告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应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应中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