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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枣阳大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申请龚修波债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大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龚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枣阳大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曹可成,清算组负责人。被执行人龚修波,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枣阳大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与龚修波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修波未履行(2009)枣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阳大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龚修波XX元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