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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68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陈某某给付张某某人民币18000元的行为,涉嫌张某某对陈某某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所争诉的标的,不符合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陈某某负担125元,退回陈某某1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