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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876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蓉,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文彬,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