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豆文翠诉被告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文翠,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4107号原告豆文翠,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迎春,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幕府东路**号-28。个体工商户业主陈永林,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原告豆文翠诉被告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以下简称绿盈种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文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盈种子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豆文翠诉称,原告于2011年2月到被告处从事种子晾晒、包装工作,月工资2600元,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118号。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原告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2600元/月×5个月)。被告绿盈种子店辩称,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入职前,原被告即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原告并提出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只要按照约定发放给原告工资,就不存在违法之处,不应额外承担其他责任。关于工资标准,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每月薪酬并非2600元。2010年至2015年原告在被告处薪酬标准分别为每天40元、50元、60元、60元、70元、70元。按照原告起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月应为1900元。原告先请假后拒绝返岗,系自动离职,并非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情形,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种子晾晒、包装工作,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7月,原告以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口头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2016年7月11日,仲裁委作出宁栖劳人仲不(2016)124号仲裁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庭审中,原告主张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另查明,本院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南京绿领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要求确认与绿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绿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赔偿社会保险费损失21461.5元。审理中,第三人陈永林认可原告是其雇佣的人员,且提交了原告签名的工资表和其与被告绿领公司的代理协议。2016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6)苏011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对绿领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仲裁通知书、(2016)苏011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2月起,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晾晒、包装种子工作,为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的管理,被告向其工资报酬,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举证,本院对原告的主张月平均工资26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1700元(2600元/月×4.5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的诉请,本院支持117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举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下关区绿盈种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豆文翠经济补偿金117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