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修延与李修鹏、张俊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延,李修鹏,张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991号之一原告:李修延,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芳,女,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修鹏,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俊华,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审理原告李修延与被告李修鹏、张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修延负担。审判员 冉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