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许录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许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录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群义楼潮汕美食馆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三管案城(中)(2015)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行审171号行政执行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决定书。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许录海应向申请人支付罚款及滞纳金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许录海逾期未能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