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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仁甜、鲁艳、李林、刘小琴、金肿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仁甜,鲁艳,李林,刘小琴,金肿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2224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法定代表人杨松,职务:理事长。被告唐仁甜,女,生于1973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鲁艳,女,生于1977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林,男,生于1975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刘小琴,女,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金肿宇,女,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仁甜、鲁艳、李林、刘小琴、金肿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旭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