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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士军与葛国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军,葛国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547号原告:宋士军,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利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国岭,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军诉被告葛国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士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宋士军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