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士军与葛国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军,葛国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547号原告:宋士军,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利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国岭,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军诉被告葛国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士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宋士军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