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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4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本金50000元,酌情计息18000元,共计6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陕0825执15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610064101023XXXXX)和中国邮政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08066002260XXXXXX)。执行费920元由被执行人何某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