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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玉贵与赵代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贵,赵代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547号原告:徐玉贵,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赵代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贵诉被告赵代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赵代旺43100元财产,并提供聂兵、冯智丽名下位于XXX室(房地权证号合庐字第X**号)房屋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代旺银行存款人民币4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聂兵、冯智丽名下位于XXX室(房地权证号合庐字第X**号)担保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苏淮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