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易声荣与金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声荣,金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易声荣,男。被告:金中华,男。原告易声荣诉被告金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易声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易声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声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易声荣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杨 胜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