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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271号原告:张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彦彬,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被告: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宁方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坤,男,汉族,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