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国军与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388号原告杨国军被告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峪耳崖镇唐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9266658-X。法定代表人许俊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军与被告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杨国军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