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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贾海七、王银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贾海七,王银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14号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506829。法定代表人谢海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静超,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贾海七,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王银生,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贾海七、王银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