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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泰兴市汽车运输公司与朱才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汽车运输公司,朱才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116号原告泰兴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60号。法定代表人叶建明。委托代理人曹龙美,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朱才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