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5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付某甲,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某乙,女,1997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