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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5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付某甲,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某乙,女,1997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