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荣,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终3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荣,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村路110号2幢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董事长。上诉人陈昌荣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莱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昌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驳回东莱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莱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东莱物业公司对小区地下室通风管没有进行保养、检修以至损坏的事实予以承认,等于对合同违约的认可。一审法院对陈昌荣要求东莱物业公司先履行合同再付物管费的理由,未作出释明,导致陈昌荣利益受损。东莱物业公司未作答辩。东莱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昌荣支付拖欠的物管费2828元;2、判令陈昌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23日东莱物业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东华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东华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东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合同履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该合同第六条第1、2、3项约定,物管费由东莱物业公司预收;物管费收取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计算;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管费的,东莱物业公司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陈昌荣系该小区3幢1-1501室业主,未缴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该房产为高层住宅,面积176.78平方米,依据合同约定陈昌荣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0.80元×176.78平方米×20个月=2828元。一审法院认为,东莱物业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东华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东华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东莱物业公司已按合同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故应由物业所有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现陈昌荣未按时履行交费义务,应由陈昌荣承担付款责任,对东莱物业公司该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昌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东华家园小区3幢1-1501室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2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昌荣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东莱物业公司系陈昌荣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其已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有权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陈昌荣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所有人应向东莱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综上所述,陈昌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昌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璟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