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莉与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马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119号。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伟,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莉。上诉人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新纪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马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世茂新纪元公司同意被上诉人马莉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世茂新纪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599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马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463元,减半收取4731.5元,由被上诉人马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8元,减半收取8864元,由上诉人天津生态城世茂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珊珊速 录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