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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柳钢与洪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钢,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柳钢。被执行人洪彪。本院在执行柳钢与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钢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洪彪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柳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46082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