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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齐影与赵春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影,赵春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376号原告:齐影,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妮,女,汉族,1979年2月12日生,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影诉被告赵春妮合伙纠纷一案,原告齐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6元,由原告齐影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天一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