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2176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68625J法定代表人陈志,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再兵,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起诉、参与诉讼、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起诉、参与诉讼、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余桂华,女,生于1960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宛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祖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