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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宜中与汪本文、黄红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中,汪本文,黄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王宜中被执行人汪本文被执行人黄红英本院在执行王宜中与汪本文、黄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穷尽财了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汪本文、黄红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已在执行立案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汪志明审判员  但晓甫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