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华伟与由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伟,由鹏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057号原告:郭华伟,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由鹏楠,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伟为与被告由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00元,减半收取2232.50元,由原告郭华伟负担。审 判 长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