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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华伟与由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伟,由鹏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057号原告:郭华伟,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由鹏楠,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伟为与被告由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00元,减半收取2232.50元,由原告郭华伟负担。审 判 长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