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锡翠与李洪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翠,李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50号申请人:王锡翠。被申请人:李洪春。原告王锡翠与被告李洪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锡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洪春名下的鲁Y×××××号车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人王波所有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李家夼小区6号213室为申请人王锡翠提供担保,如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担保人王波自愿在申请保全限额2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锡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洪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