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新艳与李振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新,李振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481号原告:王艳新,女,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振勇,男,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新与被告李振勇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艳新负担。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记录田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