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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赖奎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0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奎荣,绰号“细流浪”,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都县。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奎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9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奎荣在宁都县北门豪华住宿部旅社登记入住202房间,被告人赖奎荣在该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杨某售卖约0.7g甲基苯丙胺(冰毒),得款100元,而后两人一起吸食。2、2016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赖奎荣在其登记入住的宁都县北门豪华住宿部旅社202房间内,伙同吸毒人员肖某及肖某的舅舅(身份未查清)吸食由肖某的舅舅提供的甲基苯丙胺。3、2016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赖奎荣在其登记入住的宁都县北门豪华住宿部旅社202房间内,伙同吸毒人员肖某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赖奎荣在其登记入住的宁都县北门豪华住宿部旅社202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杨某售卖约0.7g甲基苯丙胺(冰毒),得款100元,而后两人一起吸食。5、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赖奎荣在其登记入住的宁都县梅江镇黄陂住宿旅社302房间内,伙同吸毒人员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赖奎荣在宁都县梅江镇北门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奎荣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赖奎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肖某、傅某、向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住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奎荣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又贩卖甲基苯丙胺(不足十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奎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奎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赖奎荣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飚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人民陪审员 范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玲聪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