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052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7日受理申请人雷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沈某某应当于(2016)川05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申请人雷某某2011年8月起至2016年6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35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某某在家务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沈某某继续履行(2016)川052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在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清海代理审判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