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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91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史瑾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