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智与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黄冈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初77号原告王智,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州区人,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经常居住地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不服被告黄冈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智负担。审 判 长 : 洪 彬审 判 员 :张向明人民陪审员 :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卫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