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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玉霞上诉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霞,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霞,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龙,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尔莎娜.希勒德特,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法定代表人:林毓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姣,女,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远,男,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刘玉霞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251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玉霞上诉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约定,现北大物业公司既未与刘玉霞协商或向物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亦未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虽然双方没有清楚地明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的哪一家申请仲裁,但是双方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希望法院裁定驳回北大物业公司的起诉。北大物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2013年12月6日,北大物业公司海淀分公司(该公司为北大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注册资金,无独立财务核算权力,财务收支由北大物业公司统一核算、支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权利由北大物业公司主张)与刘玉霞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对纠纷解决约定如下: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尽管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由于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因此本案应由法院审理裁判。刘玉霞是xxxx中心xx楼底商业主,该房屋坐落位置为北京市昌平区,是双方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服务地址,是该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属于一审法院的辖区,北大物业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刘玉霞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刘玉霞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 贺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