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应亮与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应亮,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2568号原告:丁应亮,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汀洲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07211954********。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高官弄9号1号楼1415室。法定代表人:鲍忠东。原告丁应亮诉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应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应亮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7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应亮曾在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3月11日,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忠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原告丁应亮工资款及借款共计27000元。庭审中,原告丁应亮陈述,双方在2013年曾发生借贷关系,但借款已经还清,与本案无关,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7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丁应亮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材料,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应亮支付劳动报酬27000元;二、驳回原告丁应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丁应亮负担155元,由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5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西利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