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恽相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629号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江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珍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恽相才。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恽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元(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