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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恽相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629号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江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珍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恽相才。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恽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元(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舜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