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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张万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张万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初1143号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茶坊路1号天阳小区**号***室。法定代表人陶天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燕、丁艳兰,公司经理。被告张万枝,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张万源(系张万枝弟弟),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万华(系张万枝姐姐),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居安公司)与被告张万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鸿燕、丁艳兰,被告张万枝的委托代理人张万源、张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安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协议为龙山水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张万枝拖欠物业费和公摊电费未付。请求判令张万枝给付2013年度物业费、公摊电费合计1512元,支付2013年度违约金3720元。上述合计523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万枝辩称:原告在提供的服务中卫生打扫较为干净,我方愿意承担此单项费用。但是对于电梯费用,因电梯经常发生故障,有下滑或关门无法出入的情况,业主无法安心在小区居住。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是电梯故障仍频繁发生。对于防盗,原告的工作人员到晚上并没有巡逻检查,小区内经常发生被盗事件,我虽住在24楼,但仍有被盗风险。我存放于楼道中及小区中的电动车、摩托车也被盗过二次。楼宇门无法锁闭,原告也不维修。对于业主家中诸如防水等小的问题,与原告联系,原告也不进行维护。要求物业公司对业主反映的物业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因其怠于维护,我方不愿意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张万枝系龙山水郡小区103号楼2单元2401室业主。2013年3月5日张万枝委托张万源与居安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居安公司为张万枝所购房屋的龙山水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5元,楼道公摊用电60元每户每年,如张万枝不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和缴费时间缴纳费用,居安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张万枝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违约滞纳金至张万枝结清所欠款项为止。张万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96.8平方米。张万枝拖欠自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1452元及公摊电费60元未付。庭审中,居安公司提交了物业服务协议一份,拟证明其收费的依据以及金额。本院认为:居安公司向张万枝提供物业服务,张万枝接受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万枝应当支付物业费和公摊电费。张万枝欠物业费和公摊电费未付,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居安公司要求张万枝给付物业费和公摊电费共计151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居安公司主张张万枝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应按照年利率6%给付违约金。张万枝抗辩的电梯故障、小区防盗等物业服务问题,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万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物业费及公摊电费共计1512元,并给付2013年1月至12月的违约金90.7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万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