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945号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云高,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天鑫大厦301)。法定代表人陈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为5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润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