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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054号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北、郑州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庆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州,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