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2732号原告: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宋家滩组。法定代理人张小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婷,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彪,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金太阳现代休闲农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