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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88号徽文化产业园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39975517-2。法定代表人:胡荣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被申请人: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3号华山徽宴酒店A区6楼,组织机构代码75297099-0。法定代表人:哈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与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解除冻结申请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