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天昀与佳明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332号原告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雄勇。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根。委托代理人施卫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43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