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天昀与佳明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332号原告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雄勇。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根。委托代理人施卫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昀衬布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佳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43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