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成军、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宋成军,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负责人杨樱,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成军,男被执行人宋娜,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成军、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彭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同意暂缓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