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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7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路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汉族,1972年8月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邵和平,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某因与被上诉人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60号2-2-303室房产的出资问题,其中1900元为上诉人康某的公积金,上诉人称其于1995年10月参加工作,到1998年7月份其公积金约为6600元,购房使用的1900元公积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该笔公积金为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妥善予以裁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上诉人路某在一审时提交的《关于债务的录音》内容显示:康某称“当时买青园街我哥还给了2万元装修”,路某对此未有表示,对该笔债务的真实性,需重审时准确予以认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的归属问题,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等规定的法律精神,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竞价、申请评估等方式予以解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根山审 判 员 高瑞江审 判 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