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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丽双、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双,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双,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张丽双704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72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