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丽双、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双,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双,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张丽双704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72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