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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诉被告孟德智、被告杨瀚典、被告锦腾集团丞铨煤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孟德智,杨瀚典,锦腾集团丞铨煤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初2821号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张帅彬,男,汉族。被告孟德智,男,汉族。被告杨瀚典,男,汉族。被告锦腾集团丞铨煤业。法定代表人杨孝东。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诉被告孟德智、被告杨瀚典、被告锦腾集团丞铨煤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承担(原告海勃湾宏升五金经销部已经预交)。审判员  敖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娟 微信公众号“”